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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被罚163.34万元: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等

时间2026-04-10 23:14:54发布admin分类资讯浏览9

  4月10日金融一线消息,中国人民银行淮安市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,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类型,受到警告、通报批评,没收违法所得17.5元,罚款163.34万元。

  1.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;

  2.违反账户管理规定;

  3.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;

  4.违反数据安全管理规定;

  5.违反人民币流通管理规定;

  6.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;

  7.违反信用信息采集、提供、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;

  8.未按照规定报告可疑交易。

  郭某兵(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)、张某(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)对违反信用信息采集、提供、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负有责任,分别被罚款1.5万元、1.1万元。

序号

当事人名称

(姓名、职务)

行政处罚

决定书文号

违法行为类型

行政处罚内容

作出行政处罚

决定机关名称

作出行政处罚

决定日期

公示期限(自公示起计算

备注

1

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

淮安银罚决字

〔2026〕1号

1.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;

2.违反账户管理规定;

3.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;

4.违反数据安全管理规定;

5.违反人民币流通管理规定;

6.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;

7.违反信用信息采集、提供、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;

8.未按照规定报告可疑交易。

警告、通报批评,没收违法所得17.5元,罚款163.34万元

中国人民银行

淮安市分行

2026年3月30日

五年

 

2

郭某兵(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)

淮安银罚决字

〔2026〕2号

对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:

违反信用信息采集、提供、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。

罚款1.5万元

中国人民银行

淮安市分行

2026年3月30日

五年

 

3

张某(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)

淮安银罚决字

〔2026〕3号

对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:

违反信用信息采集、提供、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。

罚款1.1万元

中国人民银行

淮安市分行

2026年3月30日

五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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